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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财务部门例行财务大检查时,林一凡所在公司开出的那长支票的去向和发票的号码不相符合的情况被查出。问题就这样出来了。 林一凡说,与她合作那家模型公司的财务是经理的爱人,夫妻一家。法院要求她举出那位经理夫妻贪污的证据,她无从做起,也不可能做得到。所以她的判决书上,说她几次在法庭上举不出证据说明自己无罪。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法院通过查支票的走向应当能够获得,而据律师说,直到终审开庭,那张支票其实还在那个9岁孩子的帐号上。林一凡听到这样的消息后,非常恼火,当庭与审判长冲突起来,于是法官说她态度不好,太强硬。 林一凡说,直到今天,每当她想起这件事情,心里都有一种无法抑制的愤怒。客观上来说,这件事情本身,她自己是有失误的。当初她嘱咐财务开出支票,按规定财务人员应当去银行对帐,但是她没有做督促财务人员去做。与她合作的公司,在那之前已经成功的合作过三次,这是第四次合作。前三次模型的制作都非常顺利,手续也很严谨,因为时间紧,对方加班加点把模型赶制出来,使得他们公司的设计项目一次次在有关部门获得顺利通过。这个工程即是北京北三环某桥附近的某大厦二期工程。二期工程规划的难度非常大,获得通过也非常难,工程方案先后就做了将近一年。最后,在规划部门的一次审查会议上,基本获得原则通过,会上专家们所提出的一些意见也仅只是一些非常小的修改。这样,这个方案在修改以后便可以不用再“上会”,相关领导走简易程序便可获得通过。 艰苦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林一凡异常欣喜。走出会议室,她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打电话通知了替她做模型公司的某公司。因为前三次的合作大家都很愉快,这个模型公司每次都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按质按量,从未拖泥带水。在这样的基础上,林一凡决定委託该公司继续为其做第四次模型。 时间仍然非常紧迫。因为前几次的模型均为该公司所做,对方相关人员对此次修改所需要的模型也比较熟悉。为了节省时间,林一凡把具体要求在电话告知对方经理。于是这第四次合作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操作了。对方提出要买些材料,需要先付一些钱,林一凡当即同意,并且让财务尽快把支票开出,并送了过去。这之后她便没有再过问这笔钱的事,直到检察院把她抓走,她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第一次开庭,双方阐述的时候,她才知道自己是因为这笔钱的去向不明而被抓。而那笔钱的来龙去脉在开庭的时候对方和检察院已经阐述得一清二楚了。 从事实本身来说,林一凡认为钱的去向已经明了。但是对方模型公司的夫妻俩一致证明,那笔钱是林一凡拿走了。即使这样,法院可以通过查帐也能查清钱的去向,自然就能证明她没有拿这笔钱。 然后法院没有按照她所希望的路径操作。她认为那夫妻俩出具的证明,在可信度上是打折扣的,而法院却採信了那夫妻俩的证言证词。 令林一凡不解的是,到现在她都不知道那夫妻俩当时为什么会那么做。她认为他们是做了伪证的,可她自己又拿不出新的证据,证明她没有拿那笔钱。 在林一凡的心里,她没有拿那笔钱是显而易见的事。早在1994年的时候,她的年薪已经达到了18万人民币,她的爱人、孩子都已经业有所成,家里经济状态是相当好的。从各个角度说,她都没有必要去贪污那区区6。9万元。如果说她贪污600万或许有可能,比如替别人投资什么的,可这区区的一点钱